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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检公司法律大纲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时间:2018-06-14 17:55:03 来源:郑大远程教育 点击:0
  • 熟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了解所承担的义务和违反法律责任。
          
           我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外国公司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些义务的积极条件包括:
          
           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条件。
          
           2。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判处刑罚,刑期不超过5年,或者剥夺犯罪的政治权利;期限届满不超过5年;
          
           三。公司、厂长、公司经理、公司经理和公司经理对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清算日起3年以上。完成公司和企业的各项工作。
          
           4。撤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以上,被撤销、责令关闭的,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指公司根据公司与公司的关系或公司的法律地位对公司的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履行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在类似情况下,以一个理性审慎的人的勤勉和技巧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义务,履行公司的最大利益。当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抵触时,公司的利益应被视为公司的利益,具体体现在:
          
           商业判断原则是免除注意义务的原则,即只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管理信息、诚信和诚实的决议为依据,即使是在公司的立场上。E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没有必要对决议负责,而对于这样的决议,东方没有权利禁止、废除或攻击或是困难。
          
           商业判断原则体现了董事在公司业务中有自由决定权的一种司法理念,而行使判决权一般不受司法审查的影响。n排除或抑制司法调解的效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具有以下内容:(1)公司的义务;(2)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3)主观或重大过失;(4)不受豁免的范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是:侵权、主观过错、股东利益损失的客观后果和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中,过错推定原则。在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为他们有主观或重大过失,应当予以追究。股东的民事请求权。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滥用,无论是第三人遭受损失,都应承担责任,理论界是不同的,各国的立法实践并不一致。法律,法人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应承担公务的法律后果,法律主体的人员不负责任,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法律人。公司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追究是以公诉的形式进行公诉的,民事责任的追究是通过直接诉讼机制和间接诉讼机制来保障的。
          
           理解: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2项内容。义务,特别是对注意义务的理解;3。商业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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